(2014)临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红喜与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王红喜。被告:贾波,现临淄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红喜诉被告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喜负担。审判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