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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红喜与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王红喜。被告:贾波,现临淄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红喜诉被告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喜负担。审判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