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罗福田、罗福田诉胡国旺与胡国旺、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田,胡国旺,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罗福田。被告胡国旺。被告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福田诉胡国旺、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经济损失数额没有确定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鲁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