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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树良与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沈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树良,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沈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231号原告钱树良。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负责人沈文斌,经理。被告沈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树良诉被告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树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