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泽强诉彭国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强,彭国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强,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国高,男,1951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1851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彭国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国高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国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国高及其家属的以其妻子梁继���名义在银行的存款9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