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志力诉田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张志力。被告:田路生。原告张志力诉被告田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力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张志力负担。审判员 苏传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