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黄跃辉,崔西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松,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跃辉。被执行人崔西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跃辉、崔西卿存款六万七千零四十八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