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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巧佳申请执行黄宏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巧佳,黄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0号申请人赖巧佳,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被执行人黄宏明,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金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赖巧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宏明应将汕头市房产交还申请执行人赖巧佳管业使用,并向申请执行人赖巧佳支付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搬迁出上述房产之日止的房产占用费每月1200元。本案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仍然继续向有关部门上访,被执行人仍然没有退居房屋,仍然不具备强迁条件,本院巳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去函请求给予被执行人解决廉租公房,供被执行人退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多次分别向有关部门上访,情绪激动,加之被执行人没有退居房屋,不具备强迁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执行时机成熟,和被执行人退居问题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