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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炳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生,杨炳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林福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杨炳康,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林福生和被执行人杨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炳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炳康在银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