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炳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生,杨炳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林福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杨炳康,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林福生和被执行人杨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炳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炳康在银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