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黄伟力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水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