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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杨海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海红在诉讼中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35元,减半收取1017.50元,由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增祥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