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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柯昌平与环球旅游开发(竹山)有限公司、卢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49号申请人柯昌平。被申请人环球旅游开发(竹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霍河水库管理处接待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卢进。申请人柯昌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6月19日,申请人柯昌平与被申请人卢进、环球旅游开发(竹山)有限公司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卢进向申请人柯昌平借款4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月利率3.5%,按月支付利息,被申请人环球旅游开发(竹山)有限公司对此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柯昌平于当日将借款本金交付给被申请人卢进。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卢进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卢进累计拖欠申请人柯昌平借款本息501万元。被申请人环球旅游开发(竹山)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现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对有效资产正准备处置,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环球旅游开发(竹山)有限公司、卢进所有的价值500万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十堰市乔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土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柯昌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环球旅游开发(竹山)有限公司、卢进所有的价值5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十堰市乔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杨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