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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回族,无业,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因犯妨害公务罪和赌博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3月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6日、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9日晚21时许,杨某让陆某约集陈二明、高某、王重飞等人,童某约集芦晨(已判决)和江澎、赵某、吴某、顾某等人到宏业路星光大道KTV对面中国建设银行二楼一家民房内,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杨某、童某为赌窑组织邀集者,芦晨为赌窑内放高利贷人员,被告人陆某负责抽水钱,陈二明等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共10000余元,被告人陆某分得约2000元。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9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常住人口居住信息,户籍信息,(2007)龙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2014)蚌山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陆某讯问笔录的说明,同案犯杨某、童某、芦晨的供述,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身份列表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然提供帮助,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21时许,杨某让陆某约集陈二明、高某、王重飞等人,童某约集芦晨(已判决)和江澎、赵某、吴某、顾某等人到蚌埠市宏业路星光大道KTV对面中国建设银行二楼一家民房内,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杨某、童某为赌窑组织邀集者,芦晨为赌窑内放高利贷人员,被告人陆某负责抽水钱,陈二明等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共1万余元,被告人陆某分得约2000元。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9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现金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情况说明,证人杨某、童某、芦晨、赵某、高某、顾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然提供帮助,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