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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浙江浙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浙江浙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杜见林,杜法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538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负责人:杨轶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吉。被告:浙江浙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见林。被告: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坚忠。被告:杜见林。被告:杜法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诉被告浙江浙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萧公司)、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天布艺公司)、杜见林、杜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浙萧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14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杭天布艺公司、杜见林、杜法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宁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浙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5月2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667‰,按季结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自原告要求提前清偿之日起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的标准计收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杭天布艺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杭天布艺公司为被告浙萧公司在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内产生的债务,在最高额融资金额为人民币2730000元以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费用。同日,被告杜见林、杜法英分别签订《融资担保书》各一份,为被告浙萧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费用。2014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浙萧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480000元。但被告浙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杭天布艺公司、杜见林、杜法英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浙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4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14年12月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杜见林、杜法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杜见林、杜法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浙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64元,减半收取13482元,由被告浙江浙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杜见林、杜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6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