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冯健峻,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江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