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承红与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红,于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赵承红。被告于福明。原告赵承红诉被告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