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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罗明海、邹传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负责人侯军,行长。被执行人罗明海,无业。被执行人邹传富,无业。被执行人刘平平,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明海、邹传富、刘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明海、邹传富在金融部门有银行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明海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521.28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传富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国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