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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钟某甲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罚款人民币1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乙(绰号“三毛”),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钟明鸿,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钟某甲与武平县十方镇的钟某丙一起并由钟某丙出面向钟某丁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猜码赌博活动。至2014年10月,钟某丙欠钟某丁赌资17万余元。2014年10月18日上午,钟某丁到钟某丙家向钟某丙追讨赌资。被告人钟某甲知道后于当晚7时许通过电话向钟某丁投注20万元“六合彩”码注,但钟某丁拒收。当晚被告人钟某甲向钟某丁索要20万元奖金,钟某丁不承认其投注,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钟某甲邀集被告人钟某乙开车到谢某甲家,准备向在谢家吃饭的钟某丁索要20万元奖金。谢某乙、钟某戊等人开门后,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戊、谢某乙互相推搡。后被告人钟某乙从车上取出锄头柄敲打钟某戊的前胸,并用脚将钟某戊踢倒在地,导致谢某乙和钟某戊受伤。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钟某甲因赌博被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派出所书面传唤,到案后被告人钟某甲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钟某乙经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派出所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邀集被告人钟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戊、谢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谢某甲、吴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证言;4、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邀集被告人钟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甲因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钟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乙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对被告人钟某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钟某乙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占文人民陪审员  陈向前人民陪审员  洪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海燕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