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宜新与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宜新,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670号申请执行人谢宜新,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160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7283.92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91元、执行费1359.26元。经查,本院于另案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但暂无法立即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宜新依据(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1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亮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诸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