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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与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银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银富,姜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邵银富。被执行人:姜秀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银富、姜秀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红光路的房屋,房产权证号为2004-000086**;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红光路85-1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为2004-000074**;三、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新华街23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为2004-00008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