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庆文、陈巧,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丙。第三人:付某。第三人:王某丁。第三人:王某戊。第三人:王某己。第三人:王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第三人付某、第三人王某丁、第三人王某戊、第三人王某己、第三人王某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甘 磊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