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襄阳鑫大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襄阳世宝恒盛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应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鑫大鹏实业有限公司,襄阳世宝恒盛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应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鑫大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70号2幢。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襄阳世宝恒盛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1号世纪金源。法定代表人李天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经济开发区三岔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应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董应词,男襄阳鑫大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襄阳世宝恒盛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应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襄阳鑫大鹏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案件集中执行,财产统一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城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长军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