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诉周裕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周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双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周裕杰,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周裕杰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家中3口人。2015年1月6日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2011年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建东西向3间房屋基础已水泥硬化,面积为170.9平方米。商南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周裕杰退回非法占用的170.9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2.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70.9平方米土地之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2015年2月3日给周裕杰送达。2015年5月2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占地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周裕杰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李传跃审判员 陈中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