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闽媛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闽媛,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1号原告:陈闽媛,个体。被告:张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闽媛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寻找被告张磊下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闽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闽媛负担。审判员 周小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