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陈昭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陈昭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博白县博白镇城东路4幢301房。负责人朱国。被告陈昭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被告陈昭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山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庞志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