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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胡彬,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增萍,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双方认识两个月就仓促结婚,互相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孩子出生不久,原、被告就经常为琐事争吵,因为被告是离异后入赘原告家,且被告性格火爆偏执,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原、被告争吵时被告总是威胁原告家人及孩子,使原告家人及孩子常常陷于恐惧之中。原、被告已分居多时,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婚生子出生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的事实。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认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偶尔发生磕磕碰碰是正常的,此矛盾尚未严重到危及夫妻感情的程度。另被告之前有一次失败的婚姻,故与原告结婚后格外珍惜双方的感情,婚后被告为家庭尽心尽责,全部工资收入均交由原告用于全家生活。被告在江苏油田工作,工作性质特殊,需长期加班加点,故难免对原告及婚生子照顾不周,但这些问题引起的家庭内部矛盾均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多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目前婚生子尚未成年,如果离婚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感情尚可。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体贴,相互宽容,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多加以交流和沟通,共同努力,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