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昕霞与吴本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昕霞,吴本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江昕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本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江昕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本立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昕霞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本立给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本立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宣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