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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执行字第1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肖兴鉴与陈香、王品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兴鉴,陈香,王品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536-1号申请执行人肖兴鉴,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香,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品芹,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兴鉴与被执行人陈香、王品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判程序中,以(2013)汀民初字第15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香所有的套房;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汀执行字第15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品芹所有的小型轿车。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向申请执行人肖兴鉴返还借款78.5万元及保全费4445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陈香所有的套房。二、扣押被执行人王品芹所有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