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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晓诉张会武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张玉晓,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会武,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晓诉被告张会武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晓承担。审判员  曹金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