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晓诉张会武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张玉晓,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会武,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晓诉被告张会武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晓承担。审判员 曹金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