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盛树慧申请赵福贵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树慧,赵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盛树慧,男性,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三小学委*组。被执行人赵福贵,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盛树慧与赵福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福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盛树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工资折及密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自由支取至还清全部欠款时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57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