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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建生与施志孟、刘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生,施志孟,刘缎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陈建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施志孟,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刘缎妹,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生诉被告施志孟、刘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生以与被告施志孟、刘缎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建生负担。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然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