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庆德、陈丽英计生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庆德,陈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许庆德,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漳平市拱桥镇。被执行人陈丽英,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漳平市拱桥镇。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庆德、陈丽英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漳执审字第2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俩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