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铜川弘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和东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弘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弘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坤,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撤诉、上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东平,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之妻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签名、签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东平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东平银行存款2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