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一,男。被执行人王某二,男。被执行人王某三,男。被执行人王某四,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密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继续偿还(2014)密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至还清欠款时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待被执行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王某某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贵代理审判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