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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禹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禹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某某、被告白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修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春季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生育女儿,取名禹亚南,1991年生育儿子,取名禹亚伟,均已成年。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某某辩称,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已破裂,完全无和好的可能。其一、答辩人了解到被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导致两人的关系破裂;其二、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其三、两人已长期分居,被答辩人从来不联系答辩人以及儿子。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禹亚威已经成年但未婚,一直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由于被答辩人从不支持家庭的经济来源,答辩人迫于无奈,帮助女儿经营陶瓷生意用于维持生计,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答辩人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更不用说有任何积蓄。2、被答辩人提出的关于儿子禹亚威名下的房屋和汽车问题,答辩人为了儿子的终身大事,曾于2013年为儿子购置商品房一套,并过户其子名下。同时答辩人考虑到其子工作的方便以及后期结婚的需要,曾于2012年购置荣威牌汽车一辆赠送给儿子,因此,上述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答辩人提出的关于经营陶瓷生意的投资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陶瓷店生意虽然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答辩人,但是仅仅是因为女儿禹亚男创业初期,无法启动投资,故答辩人先帮其垫付投资款,为其开店;其次、陶瓷店正式经营后的管理和盈亏,全部由女儿禹亚男个人负责,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该陶瓷店经营收益属于女儿禹亚男的个人财产;4、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电器折合人民币十万元,白某某现答应这些财产归禹某某所有,所以,禹某某应该支付五万元给白某某。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在我不知情或者不可能知情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自行产生的个人债务,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个人承担。同时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同时,车辆一台以及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儿子名下,双方赠与给了儿子禹亚威。共同生活期间,欠了亲属的钱,共计25.5万元,本案应一并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于1988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农历8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禹亚男,现已成年并出嫁。1992年3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禹亚威,现已成年并大学毕业。对于双方所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禹某某述称的位于长沙市陶瓷店门市、咖啡店门市及荣威牌汽车一辆,被告白某某称陶瓷店门市系其女儿经营管理,系其女儿的财产,咖啡店门市现处于亏损状态,荣威牌汽车一辆已赠与给了儿子,并办理了过户。对于在长沙市丽发新城小区房屋一套,被告称首付款及分期付款均系其儿子所支付,原告称首付款不是其儿子所支付,分期付款系其儿子毕业后才由其儿子开始支付。对于共同债权原告称被告的弟弟应当分给合伙款有20万元,被告称没有此债权,对于原、被告各自的陈述,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均认可位于泌阳县王店镇白庄村委白庄组夫妻共同财产有北屋平房四间。对于共同债务双方认可的有:欠禹记安50000元、欠禹记园50000元,对于其他双方各自陈述的债务,对方均不予认可。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为此,原告禹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的共同财产位于长沙市陶瓷店、咖啡店门市、荣威牌汽车及位于长沙的房屋一套,因双方存在争议,但双方也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各自的主张予以证实,且对于咖啡店及汽车的现有价值也无法确定,同时位于长沙的房屋一套双方也均认可其儿子也进行了分期付款,因此,对于上述双方争议的财产,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位于王店镇白庄村委白庄组北屋平房四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头一间归原告所有,西边三间归被告所有为宜。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双方认可100000元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的其他共同财产及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其他共同债务和共同债权问题,因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无法核实,故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亦均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欠禹记安五万元由原告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每人负责清偿二万五千元,欠禹记园五万元由原告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每人负责清偿二万五千元,原、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位于王店镇白庄村委白庄组北屋平房四间东边一间归原告所有,西边三间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平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