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娟与被告马红革、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马娟,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平陆县茅津路***号居民。被告:马红革,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平陆县部官乡董庄村*组居民。被告:王丽,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傅岩路**号居民。原告马娟与被告马红革、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红革、王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娟诉称:其与被告王丽系同学关系,2013年3月17日,二被告做为夫妻关系向我借款8万元用于购车,约定月息为2分。二被告将借款利息付至2013年9月17日止,之后再无归还本息,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2013年3月17日被告马红革、王丽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马红革向原告借款80000元,其妻子被告王丽做为借款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的事实。被告马红革、王丽在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红革于2013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妻子被告王丽做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二被告将借款利息付至2013年9月17日,之后,二被告再未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马红革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红革在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应从2013年9月1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至执行完毕。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王丽借款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故其对该借款也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马红革、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革、王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马娟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马红革、王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扬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