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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婉宁与阙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婉宁,阙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6号申请人杨婉宁。被申请人阙隽。本院在审理杨婉宁、潘耀诉陈晓安、阙隽、蔡明芳、王泽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婉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阙隽4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登记在杨婉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9栋1单元7层4室、所有权证号为市2007024429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杨婉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阙隽40万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婉宁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9栋1单元7层4室、所有权证号为市2007024429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训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