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沛与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原告:刘沛,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劳群,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马立红,女,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立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劳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沛与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4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60万元;二、如上述款项冻结不足,该账户只可进款,不得支出。也可查封、扣押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若昱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