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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76号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春霞,总经理。被告:洪浩,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浩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