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进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长进,灌云县南岗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办事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长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宝燕、田玉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长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期间,被告人范长进在担任灌云县南岗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管理员,负责南岗乡农机补贴工作时,在受理、审核孙某、朱某甲、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周某的微灌设备(水泵)补贴申请过程中,违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关于印发》、灌云县财政局、灌云县农机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不认真审核购机者资格,不认真履行现场逐台核实机具数量、现场核实机具是否安装、现场“人机合一”拍照留档、补贴公示等工作职责,导致孙某等6人在不符合审领补贴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拨付了微灌设备补贴资金1986000元,最终补贴资金被农机经销商杨某甲骗取,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范长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长进辩称,其是按照张某的要求办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范长进在担任灌云县南岗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管理员,负责南岗乡农机补贴工作时,在受理、审核以孙某、朱某甲、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周某的名义申请微灌设备(水泵)补贴过程中,违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关于印发》、灌云县财政局、灌云县农机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不认真审核购机者资格,不认真履行现场逐台核实机具数量或型号、现场核实机具是否安装、现场“人机合一”拍照留档、补贴公示等工作职责,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属实”,最终导致在不符合审领补贴条件的情况下,灌云县财政局拨付了微灌设备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701000元至户名为孙某、朱某甲、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周某的账户,后被签名为杨某甲、王翠连取现或转账至户名为王翠连、赵玉花账户,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范长进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孙某、朱某甲、周某、杨某甲、相某、叶某、蔡某、陈某、张某、刑某、杨某乙、朱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灌云县蓝超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滴灌设备与田间材料生产厂家证明、蓝莓滴灌安装工程建设合同、1200亩蓝莓滴灌材料清单及证明、灌云县蓝超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凭证一张、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户名为周某,账号为3207230231990000020250的交易凭证、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户名为韩某甲,账号3207230231990000018450的交易凭证、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户名为朱某甲,账号为3207230231990000017834的交易凭证、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户名为孙某,账号3207230231990000024416的交易凭证、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户名为韩某丙,账号为3207230231990000028332的交易凭证、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户名为韩某乙,账号为3207230231990000024693的交易凭证,灌云县财政局、灌云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灌财农(2013)23号、灌农机(2013)12号关于印发《2013年灌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苏财农(2013)44号、苏农机行(2013)8号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从灌云县南岗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调取的周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朱某甲、孙某申报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材料、灌云县财政局农业科证明及补贴发放情况表、灌云县农业机械局证明、婚姻登记材料、人口基本信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对于起诉书指控以周某名义申报的补贴,经查,蓝莓基地田间部分按照规定应补贴950亩×300元/亩=28.5万元,故该部分补贴数额不属于国家损失,应予以扣除。对于被告人范长进提出“其是按照张某的要求办理”的辩解,经查,国家机关文件对办理农机补贴有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应以个人要求办理,且证人张某证明,其要求按照文件规定办理,故对于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长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长进犯玩忽职守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长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长进渎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系多因一果。本院根据被告人范长进在办理农机补贴工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国家损失数额、造成损失的原因且损失未被追回,综合予以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长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海洋审 判 员 吉建平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冰法律条文附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