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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树宝与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宝,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宝,男,生于1966年4月1日,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公安局旁边。被执行人高强,男,生于1984年1月5日,汉族,甘泉县道镇山岔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瓦窑沟区。本院在执行李树宝与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终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强支付申请人李树宝大米款90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终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