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晏飞与赵周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晏飞,赵周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32号原告:张晏飞,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赵周好,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张晏飞诉被告赵周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晏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张晏飞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