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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晏飞与赵周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晏飞,赵周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32号原告:张晏飞,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赵周好,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张晏飞诉被告赵周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晏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张晏飞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