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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伟与张钦学、庄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张钦学,庄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吴伟,男,46岁,汉族,松原市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峰,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钦学,男,4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被告庄春红,男,4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与被告张钦学、庄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被告价值317,000.00元的财产,同时原告提供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被告价值31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