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甲,邓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5年1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乐昌市。201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桂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陈某、王某甲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某房喝酒期间,因在房间内赌博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某、陈某、王某甲对金钻国际公馆工作人员张某、颜某、宁某、李某涛、瞿某、李某进行殴打,并故意毁坏房间内财物,致张某轻伤二级,颜某、宁某、李某涛、李某四人受轻微伤,并致价值人民币2519元的物品被毁坏。民警接到瞿某报案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王某甲抓获归案。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邓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邓某、陈某、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均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颜某、宁某、李某涛、瞿某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颜某、李某涛、宁某、张某、瞿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王某乙、邓某、楼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损伤检验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酒后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邓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展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