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危松林与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松林,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文杰,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守城,周爱华,刘本元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危松林。委托代理人孟剑峰,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镇志玲路乐满地五号门对面。法定代表人唐修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下马庄美科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熊文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守城。委托代理人杨崴,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爱华。第三人刘本元。第三人熊文杰,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下马庄美科大厦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松林与被告兴安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守城、周爱华、刘本元、熊文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起诉的部分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危松林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平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