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来、郭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来,郭雷,武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园加工区西三道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凤来。被执行人郭雷。(系被执行人张凤来之妻)被执行人武桂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凤来、郭雷、武桂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凤来、郭雷、武桂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凤来、郭雷、武桂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芦汉路支行(账号:62×××78)存款人民币4050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