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令先与刘关胜、王柳琴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令先,刘关胜,王柳琴,刘炳奇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孙令先。委托代理人田玉庆。被告刘关胜。被告王柳琴,系被告刘关胜之妻。被告刘炳奇,系被告刘关胜之子。法定代理人刘关胜,身份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令先与被告刘关胜、王柳琴、刘炳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令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炳奇名下的位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并以田玉庆的银行定期存款140020.04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汽车北站支行;账号60×××34;开户人:田玉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孙令先提供的担保人田玉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汽车北站支行的存款140020.04元(账号60×××34;开户人:田玉庆)。二、查封被告刘炳奇名下的位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士业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孟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