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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无锡润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润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09号原告无锡润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砚。委托代理人唐新宇。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男。委托代理人吕佳镔,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润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下称润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峰泰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永峰泰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砚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新宇、被告永峰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佳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进口货物,委托原告代为报关、报检、换单等业务,结算各项费用为1153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115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峰泰公司辩称,因被告公司目前已进入停产状态,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均已离职,因此无法核实原告诉称是否为真。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润源公司为永峰泰公司代理报关等相关业务,共发生代理滞箱费115350元,润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永峰泰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53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永峰泰公司已经接受并提交税务机关认证。因永峰泰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润源公司起诉。上述事实有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双方意见不一,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永峰泰公司结欠原告润源公司代理滞箱费115350元,理应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锡润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代理滞箱费115350元,限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由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无锡润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预交,由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无锡润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