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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证号码:×××3688。被告刘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