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证号码:×××3688。被告刘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