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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白转、平顶山市商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白转,平顶山市商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正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转。委托代理人胡长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商会。法定代表人王杰士,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白转、平顶山市商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转于2014年8月8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顶山市商会、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赔偿白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停车费、年终奖等共计103731.6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被上诉人白转的委托代理人胡长得,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商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月3日18时45分许,陈要各驾驶豫DNU0**号车行驶至平顶山市老平宝路清风路口时将骑电动车的白转撞倒,致电动车受损,白转受伤。白转被送进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颌面外伤;2、多发外伤;3、牙齿脱落4颗。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3月5日住院61天,医疗费10214.98元。2014年1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要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转无责任。2014年6月17日,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白转后续种植牙治疗费为28600元左右,白转支付鉴定费600元。白转的新日牌电动车于2013年4月26日购买时价格为3600元,该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白转支付停车费150元。因当事人各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起诉讼。原审另查明:1、豫DNU0**号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7日0时起至2014年2月26日24时止)。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内。2、白转系平顶山市春之德园林绿化公司技术员,月工资5700元。白转出院证显示住院期间陪护二人,白转丈夫胡长得和其姐姐胡然在医院护理。胡长得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工人,月平均工资5098元。3、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要各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转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处理,认定陈要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转无责任。对该责任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白转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10214.98元;2、护理费为15219.36元(5098元÷30天×61天+29041元/年÷365天×61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住院61天,为1830元;4、营养费按照10元/天计算,住院61天,为610元;5、根据白转伤情,误工费以三个月计算为17100元(5700元×3个月);6、鉴定费600元;7、交通费酌定610元;8、财产损失酌定为3500元;9、停车费150元;10、后续治疗费28600元,以上共计78434.34元。因豫DNU0**号车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白转的各项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该车投保的交强险总赔偿限额122000元范围内直接赔付。因白转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平顶山市商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赔付时应扣除平顶山市商会垫付的22000元。综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共计赔付白转的各项损失为56434.34元。该事故没有造成白转伤残,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白转要求的护理人胡长得的年终奖2400元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白转支付的鉴定费也属于其实际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鉴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转各项损失共计56434.34元。二、驳回白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白转负担1070元,平顶山市商会负担1256元。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1、原审判决按照5700元∕月的标准计算白转误工费依据不足。2、原审判决按两人计算白转护理费不当。3、原审判决支持白转后续治疗费错误。4、原审判决支持白转车辆损失不当。白转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顶山市商会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认定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原审庭审中,白转向法庭提交平顶山市春之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任命文件、扣发工资证明、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2014年1月3日18时45分许,陈要各驾驶豫DNU0**号车行驶至平顶山市老平宝路清风路口时将骑电动车的白转撞倒,致电动车受损,白转受伤。事故发生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要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转无责任。该认定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陈要各依法应对白转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陈要各驾驶的豫DNU0**号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白转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3、关于白转的误工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审庭审中,白转向法庭提交平顶山市春之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任命文件、扣发工资证明、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原审依据上述规定及本案实际计算白转的误工费并无不当。4、关于白转的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白转出院证显示住院期间陪护二人,原审依据上述规定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意见确定支持白转二人护理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上诉认为不应当支持白转二人护理费的理由依据不足,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委托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白转后续种植牙治疗费为28600元左右,原审法院据此支持白转后续治疗费28600元适当。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上诉认为不应支持白转后续治疗费的意见依据不足,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白转的电动车损失问题。事故造成白转的电动车毁损,原审依据白转的购车发票支持白转相应财产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