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荣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林窜至本市红谷滩新区梵顿公馆启航社,进入被害人叶某某与傅某某租住的1507室,盗得被害人叶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棕色钱包一个、叶某某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铭剪理发会员卡一张。2014年12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林窜至本市东湖区福州路,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得蔡某某身份证一张、招商银行卡四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华润万家、百盛、天虹会员卡各一张、公交卡一张、容量为8G卡式U盘一个(鉴定价值28元)、容量为2G卡式U盘一个(鉴定价值12元)、东方XX行会员卡一张、国航知音卡一张。2015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林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林身上、住所等扣押上述被盗物品,并依法发还傅某某及被害人蔡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林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阙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